热点问题:什么是香港永久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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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留权这个概念在1987年被确立,最早出现词语“居港权”的文件是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1987年7月1日,香港居留权这个词正式被纳入香港法律词汇。香港居留权指的是一个人在回归前的香港或者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

香港居留权这个概念在1987年被确立,最早出现词语“居港权”的文件是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198771日,香港居留权这个词正式被纳入香港法律词汇。

香港居留权指的是一个人在回归前的香港或者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永久居住的权利。对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香港入境事务处将签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可以进入香港,并可以在香港无条件逗留,香港政府不得把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递解或遣返。

根据《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规定,享有香港居留权即具有以下权利:

在香港入境;

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

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及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

在这里,他和她是通用的,并非单纯指男性。

同时,《入境条例》第2AA条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只可以持有以下文件才算确立及有效:

发予他的有效旅行证件,和同样是发予他并且附贴于该旅行证件上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

发予他的有效特区护照;或发予他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证。

在实际施行上,香港特区政府会在确定符合居港权法定条件后,立即在旅行证件(包括中国台湾地区同胞持有的中国台湾地区“护照”)上附贴居留权证明书,但对于来自中国内地的中国籍人士(不含台湾),居留权证明书只会附贴于单程证,其他旅行证件一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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